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1987年7月9日 (87)财税国字第04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现明确如下,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只适用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文件。请照此执行。

抄送: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