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13日 (87)财税营字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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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通知规定:“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再生资源业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即依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门不得比照。过去有关对废旧物品批发、调拨业务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及各地的补充办法应予废止,一律按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