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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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镇小学预制构件厂与附近大房垟村联营兴办了一个预制构件分厂。联营厂实行统一核算、按股分红(小学预制构件厂51%,大房垟村49%)。对这家联营厂是否征收所得税?小学预制构件厂,作为校办工厂能否免征所得税?

(湖北省五峰县渔洋关税务所何新华)

答:(1)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因此,对预制构件分厂不征收所得税,由小学预制构件厂与大房垟村按各自分得的利润分别缴纳所得税。如预制构件分厂年终不分配利润,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079号文第二条中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规定,则须对预制构件分厂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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