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30日 (87)财税增字第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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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了经综(1987)353号《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适当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各地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即: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定期减税照顾,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把减税权限层层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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