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87)国检办字第104号 198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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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设在地方的中央企事业单位,除了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派人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重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提出一批名单,地方必须派人检查的外,地方认为还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名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确定,井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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