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理论研究

对税收目的的重新认识

作者: 马国强 上一篇 下一篇

长期以来,在分析税收本质问题的,我国财政税收学界大都认为,国家之所以向人民征税,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例如,有的同志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经济形式;有的同志说,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经济形式。我认为,仅仅把税收目的局限于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而与社会存在及发展的内在要求割裂开来的认识是不够深刻的,对于指导税收实践和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也是不利的。同时,在这种认识中,还没有把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包括进来,这又是不够全面的,对于自觉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同样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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