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收资料

美国境外来源所得和境内来源所得与外国税收抵免

唐腾翔 上一篇 下一篇

境外来源所得与外国税收抵免

美国实行税收抵免制始于1918年。如果按纳税人的性质划分,可享外国税收抵免待遇的有公司和个人两类。

首先是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公司境外所得包括国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股息收入和汇回的利息、租金、补偿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据美国联邦税务局统计,1982年申报税收抵免的公司有4927个,抵免所得税191亿美元。抵免数额较大的是1979和1980年。以1980年为例,涉及跨国公司有6199个。这些公司的资产总额3.2万亿美元,营业总收入2.3万亿美元,应税所得总额2486亿美元,其中来源境外的所得705亿美元,占28.5%;应交所得税1203亿美元,其中包括抵免外国税收249亿美元,占21%。从地域看,石油输出的13个欧佩克成员国约占境外所得总额的19%和税收抵免总额的44%,此外较多的还来源于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挪威、日本等,也多半与石油业有关。从公司的组织形式看,境外所得总额的30%来自分公司,70%来自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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