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器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 (87)财税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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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国电子行业发展,加快电子工业国产化步伐,根据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精神,经与电子工业部商定,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以下简称四种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按最高不超过10%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电子行业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减免税款的使用效益,选定第一批生产单位(名单附后)生产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四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名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实行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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