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17日 (87)财税营字第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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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南京、武汉六城市为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的试点,总局曾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对上述六城市奶品公司直接销售给小学校,专为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取得的收入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营业税)。为了继续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增进我国少年儿童体质,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各城市奶品公司直接销售给小学校专为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所取得的收入,均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各地奶品公司应对供给小学生加餐的牛奶单独计帐,以便划分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