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收大检查
高检院、高法院、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积极配合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法院、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1987〕89号《通知》的精神,积极支持大检查工作,认真查处1986年以来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偷税抗税,违反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等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案件;主动了解大检查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对各地财税大检查中移送检察院的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抓紧立案查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系统和单位,要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来抓,当前特别要抓好外贸系统中利用对外签订合同时行索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