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 (87)财税特字第04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一些地区反映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或出售房屋应否征收建筑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三保三压”的方针,从严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比照《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规定办理。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