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借鉴外国税收法制和征收管理经验改进我国涉外税收工作

作者: 南京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外国税收法制和征收管理的一些经验

1.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所有的税收法令都要通过议会或是类似议会的立法权力机构讨论批准,然后颁布执行、诸如新税种的开征、原有税收法规的废止、现行税法的补充和修改等都要通过议会批准。

美国的税收立法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从税收法令议案的起草制订、提交国会参众两院讨论通过,直到总统签字成为法律生效执行,须经过八道以上的程序才能完成,充分体现了制订税收法令的严肃性和法律化。

瑞典、荷兰两国的所有税收法令,必须由议会通过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可向议会提出立法和修改税法的提案,但不能干预执法。税务部门在执法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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