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夏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按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的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又反过来为国际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而服务。

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有着多种原因,但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使收入不断国际化,从而使税收也不断国际化了。税收国际化的结果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有必要通过谈判、缔约协定来处理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

首先是由于国际双重课税问题的出现妨碍了国家经济合作。这是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最主要原因。我们知道,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由自由竞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资本输出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国家逐步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纷纷采取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结果,形成了世界性的经济开放,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贸易往来的发展不断扩大。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跨国的投资所得、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越来越多,这就迫使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改变原来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推行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税制,来维护各自国家的权益。这主要是因为在新形势下,各国都很难靠间接税取得财政收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得税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税种。所得税的实行有适应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一面,但也带来一系列涉及到对跨国纳税人双重课税和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和划分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推行所得税税制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不同。世界上各国所选择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是地域管辖权。它是主权国家按来源地原则,对来源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无论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都要征税;二是居民管辖权。它是主权国家按居住地原则,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三是公民管辖权。它是主权国家按国籍原则,对本国公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上述三种税收管辖权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这样由于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再加上各国对所得的划分和对居民的判别标准的不同,必然引起各国涉外征纳关系的相互交错,使跨国纳税人的一笔所得要承担双重课税。其结果是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负担,使其难以进行跨国投资和到境外从事劳务。最终妨碍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合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都分别采取各种方法来单方面消除双重课税。世界各国采取的避免双重课税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免税法。所谓免税法就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国外并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那部分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世界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为数不多而且越来越少。二是抵免法。所谓抵免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已向外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允许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予以扣除。免税法和抵免法的实行对于消除双重课税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国际双重课税日趋复杂和严重,这时仅靠一国单方面采取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已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抵免法只能解决纳税人回国汇总纳税时,可在本国应纳税额内扣除在国外已纳的税款。还不能从主动协调税收管辖权角度出发,通过划分各项所得和对收入来源国和取得收入的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分别作出限制以及明确所得和居民的确定标准来减少和避免双重课税的产生,以适应解决日益复杂和严重的国际双重课税问题的需要。第二、尽管各国采取协调税收管辖权的办法来避免双重课税,但仍然存在着双重课税问题。这就需要居住国采取办法来消除双重课税。在单方面消除双重课税的情况下,由于各国采取的消除方法各异,重复课税的免除和减轻程度不同。这不仅会影响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且会阻碍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因此需要各国协商确定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消除允许存在的双重课税。这样,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来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课税问题便成为客观上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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