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对调整房产税税率的建议
上一篇一、房产税的税率,只分为依照房产余值计征,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二个。房税的开征范围是城市和集镇,而城市集镇之间在经济繁荣程度上,在市政设施与服务配套等各个方面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建在大城市的房屋享受着现代化的公用设施,如公共交通,水电、煤气和环境卫生等等,不仅门类齐全,而且是高标准的。中等城市则较次之,小城市还要更差一些,县城各项公用设施在现阶段不可能齐全,受益的面也不会普遍。建在集镇上的房屋其受益程度更是差于县城,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在税收上房产税不是采取多受益的多税,少受益的少税的合理负担政策,予以区别对待,而在税率上是“一刀切”,即凡开征房产税的地区,一律以同一个税率征收。这就离开了地方的实际,也由此产生税负的相对失平。据此,我建议房产税的税率要以征收地区的范围大小程度分别制定。如全国可分为:(一)京、津、沪三大城市;(二)省、自治区城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三)地、市和县级市;(四)县城;(五)建制镇和工矿区。这样五个等级,按级制定一个适用税率征收。(以上系指依照房产余值计征部分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