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4期 论坛

关于国家和国营企业分配形式的最优选择

作者: 中国税务学会税收基础理论研究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国营企业征税的客观必然性。

长期以来,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税收存在依据的一般解释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其中非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的产品和收入国家不能直接支配,只能通过税收的形式来取得一部分收入。但这一理论无法解释对国营企业为什么要征税的问题。因为国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总代表,国家对国营企业征税,属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的分配,国家完全可以凭财产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利润上缴的方式来取得一部分收入,不一定要征收所得税。因此,弄清楚国营企业征税的客观必然性,是解释社会主义税收存在客观必然性的关键。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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