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对工资增长的税收调控机制亟待改革

作者: 齐守印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直接用于调控工资增长的有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两税”)、“两税”开征以来,对工资、奖金的过快增长起了一些作用,但远未达到设税时预期的调控效果。究其原因,除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程度不同地施加行政干预对其发生软化作用外,更主要的是由于自身的设计原理缺乏科学性使其调控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本来,分配的前提是生产,分配量的增长必须依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对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应以工资增长率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对比关系为作用对象和客观依据。但是,“两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级差设计,却脱离作为工资分配量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状况,从而割裂了工资、奖金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中,劳动生产率下降,停滞和略有增长的企业,当其工资增长率或奖金发放比例达到起征点时,就不同程度地超越本身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而企业留利或上交利税增长较快的企业,则更有理由多发奖金、多提工资而不问是否超过了本身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这两种情况加在一起,必然是总和的工资、奖金增长速度大大快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两税”设计原理和调控机制的上述缺陷所造成的另一结果,是使各企业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普遍失去一致性对应联系,客观上对企业产生了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消极作用,压抑了劳动生产率提高快的企业及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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