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国际税收

美国分税制的考察与启示

高培勇 上一篇 下一篇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实行分税制最为彻底的典型。联邦政府和州地政府的税收严格按税种划分,各有各的税收收入体系;

1.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税种构成:(1)个人所得税。它是联邦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在联邦财政收入中通常占45%左右(1986年为44.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广泛,美国公民、居民获得的世界范围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境内获得的收入都是它的征税对象,其税率目前为15—33%。(2)公司所得税。它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税收来源,通常占联邦财政收入的10—15%( 1986年为9.01%)。它以美国企业在世界范围的实现的利润和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实现的利润为征税对象,税率目前为15—34%。(3)社会保险税。在联邦税收体系中居第二位,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5%左右(1986年为36.42%)。社会保险税是由联邦保险捐助税、失业保险税,自营人员保险税及其他保险税构成的综合性税种,作为联邦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来源而征收,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它以雇员全年获取的工薪总额为征税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失业保险税例外,全部由雇主负担)。目前各种保险税的税率分别是:联邦保险捐助税14.3%,(雇主和雇员合计)、失业保险税6.2%、自营人员保险税12.3%、(4)消费税。在联邦税收体系中位居第四,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大体为5%(1986年为5.02%)。它以特定(非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包含的种类多样,且十分复杂,大体可分为受益性的消费税、限制性的消费税及节约性的消费税三种。其税率也繁杂不一,有的从量征收,如汽油、燃料、烟酒税等;有的从价征收,如轮胎、轮带、娱乐活动税等;有的采用比例税率征收,如某些公共事业的消费税等。(5)遗产与赠与税。是联邦税收体系中的一个较小的税收来源,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1%(1986年为0.76%)。它不是财产税,而属于财产权的转移税,征税对象为各种财产的遗赠和捐赠额。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从18—50%。(6)关税。也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小税种,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在l.5%左右(1986年为1.6%)。它以商品的进出口总额为征税对象,税率视国别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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