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台湾“税捐稽征法”特点简介

作者: 彭效商 上一篇 下一篇

台湾也是分税立法。为了使各税的稽征程序与处罚有统一的规定乃制定“税指稽征法”(以下简称“稽征法”)于1976年12月22日颁布执行,使纳税人的权责均得明确,使征收机关稽征权的行使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因之“稽征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纳税义务的迅速确定以便对税款的及时征收。

一、“稽征法”与其他税法间适用的原则

“稽征法”与各税法之间系属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因之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特别法虽属普通法的补充但应先于普通法而适用,在同一事件当稽征法和其它税法都有规定时应按“稽征法”的规定执行,除非稽征法中有明确规定,“按各有关税法规定办理”的,始能按各该税法的稽征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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