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完善税制

包税的危害性及承包 经营和现行税制配套改革的思路

作者: 阚亮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在试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以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但是,某些地方、某些承包经营企业已搞了包税或变相包税,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切实予以纠正。本文试图通过对包税的危害性的剖析,就有关税后承包的配套改革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包税的危害性

所谓包税,就是在企业的纳税行为发生前,规定企业应上缴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额,把税额作为包干基数,同上缴利润一起实行承包。包税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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