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增值税“扣税法”的概念

作者: (浙江省税务局 王志雄)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增值税“扣税法”的概念,目前一般都表述为:是指以商品总体税额扣除商品所含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来计算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但是这一表述,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扣税法”运用中所扣除的是按扣除项目金额计税的扣除税额,而不是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与上述提法不尽相同,容易产生误解;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对增值税的优越性的宣传和理解都是依据和围绕着增值税对增值额课税这一本质特征来进行的,而“扣税法”在形式上与增值额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仅按上述表述孤立地概括“扣税法”就看不出它与增值税本质特征的联系,显得理论与实践之间有些脱节。

因此,在对“扣税法”进行表述时,必须对其中扣除的税额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作出解释,同时,有必要说明“扣税法”与增值税本质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增值税的理论与实践得以衔接。这一衔接似可通过以下的表述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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