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0期 国际税收

联邦德国对税收的运用

作者: 严涛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中,一个以法律保障的、健全的税收体系,对国家保持雄厚的财力基础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极为重要的。

一、联邦德国的经济学家十分重视税收的财政功能,认为“对国库的功能,处于中心地位”,一个国家能否有足够的财力,对国家经济的运行和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关系极大。在联邦德国税收的刚性是以法律为保障的。第一,税收通过立法后实施,不受行动意志干预;第二,即使是税务机关也必须严格执法,而不能任意减免税收。认为在执法中对个别经济部门搞税收优惠,会干扰竞争机制,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第三,对偷漏税行为有严格的处罚手段,一经发现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因此,税收成了国家积累资金,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可靠手段。1987年联邦德国的各项税收4680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1%如果再加上社会保险费收入3261亿马克,两项收入共7941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9.2%。这对保证联邦德国的财政资金需要和调节经济的能力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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