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论坛

税收要为抑制不合理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服务

作者: 张富珍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如何为抑制不合理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服务?是当前税收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以下八个实际工作问题,作一些剖析,说明税收在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方面,是有所作为的。

一、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调节我国公民之间的个人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个税种的设立,是调节我国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和保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市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征收495万元,完成计划的103%,有5.6万人次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约占全市工薪收入人员的1%。征收的495万元中,对工薪、劳务报酬、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征收174.39万元,占35.2%;对技术转让、稿酬、翻译收入征收247.98万元,占50%;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73.23万元,占14.8%。1988年第一季度征收了418万元,相当于1987年全年收入的84%,比1987年同期有了较大增长,总的情况是好的。很多应税的纳税义务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主动纳税。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已发展到1300多个,代扣代缴税款101万元。有的代扣代缴单位人多,收入项目多,工作量大,由于单位领导重视,财会人员克服本身业务繁忙、人手不足的种种困难,认真负责,比较好地完成了代扣代缴任务。但是也有少数人,对纳税不那么自觉、主动,甚至有个别人有意少报或不报,偷漏国家的税收。这种人受到国家税法的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向公民个人征收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的时间还很短,涉及面广,税源难于控制,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因此,首先需要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而告之,树立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其次要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管理。税务机关要经常对代扣代缴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导,使他们了解什么样的收入应征税,什么样的收入不应征税,如何计算等。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负责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税法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再次是充实征管力量,加强、完善征管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控制管理,健全收入资料转移工作,严肃法纪,把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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