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税务管理讲座

第十讲 特定目的税征收管理

作者: 王汝琳 上一篇

特定目的税,是根据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征的一些新的税种。包括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它是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整个税收体系格局中产生的一个分支——特定目的税体系。

(一)建筑税征收管理

1.征收范围

凡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计划外项目的建筑工程,都属于建筑税的征收范围。凡属列入征收建筑税范围的项目,都应按1987年经国务院修订颁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进行管理。从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出发,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包括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投资,应一律控制征收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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