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2期 以法治税工作研究

改进减免税工作探讨

张富珍 上一篇 下一篇

减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税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通过减免税收,使享受减免优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把得到的更多的经济利益,用于发展生产,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补充流通资金的不足,尽快形成符合宏观要求的生产力,又为国家培植了新的税源。

一、减免税分类

目前减免税,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恢复简单再生产的困难减免。企业、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上发生暂时性特殊困难,如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进销价格倒挂,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或由于自然灾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可抗拒的严重损失等,非企业、纳税义务人主观上造成的,而企业、纳税义务人又确实无力自行解决的困难,给予减免。这类减免的目的是帮助企业、纳税义务人渡过暂时困难,恢复维持简单再生产。另一类属于扩大再生产的扶持减免。为了发展社会需要的行业,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开发新产品,鼓励技术进步,扩大出口等,给予扶持优惠减免。这类减免的目的是帮助企业、纳税义务人扩大再生产,发展生产力。把减免税划分为简单再生产的困难减免为一类和扩大再生产的扶持减免为另一类,是根据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理论为依据的。有了理论上的指导,就增强了减免税工作中合理性,减少和避免减免税工作中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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