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业务与技术

介绍一种委托加工增值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作者: 毛祥林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增宇第035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对组成一一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作了明确规定。即: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这一《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决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利润”。由受托方所在市县税务局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或同行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计算确定,或者根据本地区物价部门核定的行业销售利润率计算确定。这样一来,先要根据销售利润率求出利润额,然后才能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组成计税价格。因而,这里介绍一种在销售利润率既定的情况下,直接求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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