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对失职、渎职者要追究责任

作者: 刘优辉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颁发后,全国税务系统闻风而动.雷厉风行地贯彻《决定》精神,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查处了一批偷、抗税案件;纠正了一些不按税收管理权限办事,随意越权减免税的问题;同时,也对税务干部执行税收法纪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检查。情况总的是好的,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在工作中,能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但也发现个别税务人员视国家人民利益如儿戏,工作极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税务局城区分局一位专管员,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但其在分管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的征收管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出现多征三十八万三千一百元;漏征一百一十九万七千三百元的严重错误。出于同样原因,银川市税务局郊区分局的一位专管员,在一九八六年四月至一丸八七年一月负责二建公司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漏征税款二万七千二百四十三元。鉴于上述错误,两人受到了严肃处理,被分别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扣回一九八六年全年奖金,并通报宁夏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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