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涉外税收

浅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预提所得税

作者: 徐志光 上一篇 下一篇

预提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源泉课征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对未在我国设有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其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是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从我国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则不适用预提所得税制度。

第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只是在我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间接投资所得。如果此项所得不是来自我国,则不论是否在我国设有机构,均不适用预提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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