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征收产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1月19日 (87)财税产字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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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最近以(87)财税国字第070号通知明确: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不得减税免税。现就文中有关产品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烟花爆竹企业一律按照规定征税,这是为配合国家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今后对所有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及隶属关系如何,均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