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收论坛

“税前还贷”必须改革

作者: 王征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产生和发展

“税前还贷”是伴随着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发展起来的。1980年试行利润留成制度时规定,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1983年实施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时规定,国营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要先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用该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归还。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国营企业还贷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利润,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税前还贷”由小型技措贷款、轻纺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技措贷款逐步扩大到更新改造贷款,应付引进设备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贷款、基建贷款等十多种。与此同时,国家对轻工小型技措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税税金也允许用于归还贷款;对基建贷款中属于烟、酒、糖、手表四项税大利小的产品准予减税还贷。对某些高税率产品,如卷烟、名优白酒、啤酒、电力等还另行规定了一些减税还贷的项目,特别是允许以电力的产品税税金还贷,则超越了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税金和新增利润的还贷范围,使税前还贷的口子越开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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