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 (87)财税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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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将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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