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应统一由财政部审批的通知

1987年12月9日 (87)财税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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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对进口产品征税是国家对进口产品实行管理的重要方面,政策性很强,必须执行统一的政策,必须集中减免税的权限。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些地区擅自减免国内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利于进口商品的控制管理。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征免税工作的管理,现重申如下:

对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一律由财政部办理。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办理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事宜。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确有困难、要求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经当地海关审核并商税务机关后,统一报海关总署、财政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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