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1987年12月23日 (87)财税集字第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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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二(18)字第79号文收悉。关于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国营华侨农(林)场的人员所取得承包(租)场内种、养、工、交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收入,要根据不同情况,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即:对于个人承包(租)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收入,已按《农业税条例》征(免)了农业税的,暂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而对于承包(租)工、交等非种养项目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