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实行代征是加强个体车辆运输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征管的好办法

作者: 崔松彪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进一步开放搞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作为国营运输业的有益补充,个体车辆运输业得到了很大发展,这对税务部门征收交通运输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是一个新课题。为加强征管,使这些零散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江西省贵溪县税务局从1987年6月起,委托县交通稽查养路费征收站(以下简称交通稽查站)代征两税,实行源泉控制。在短短4个月的实践中,取得代征税款16.3万元的显著成效,相当于代征前1至6月份的24倍,是1986年全年两税入库额的4倍。我们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个体车辆运输分布广、流动性大,并且征收管理政策性强,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为使代征两税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我们与交通稽查站密切合作,共同协议,制订了各自的职责。税务部问负责有关税收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划定征免界限,核定各种型号车辆应纳税额的计征标准,以及进行纳税辅导和纳税鉴定;代征单位负责个体车辆和个体承包车辆的两税征收,并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辆的分布及纳税情况,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征税对象和计征标准代扣代缴两税,在车辆年检交养路费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营、集体企业的车辆进行纳税监督。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2%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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