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业务与技术

对合营企业外方再投资应退所得税计算公式的看法

作者: 韩建元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额的40%。其计算公式,一般写作:

或再投资应退所得税额=再投资额 ×17.91%

上述公式,从表面上看,推导是有道理的,其首先将外国合营者分得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还算成税前所得额,然后乘以30%的比例税率得出应纳税额,最后乘以40%得出应退税额。但是,在实际征管中,还有减免税给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影响的因素,而这个计算应退税的公式没包括这一内容。这样,作为一个公式就失去了通用的意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