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解答(下)

作者: 滕世超 董树硅 王迎新 上一篇 下一篇

十一、问:对方一个公司在华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判定常设机构?

答:对方一个公司在我国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如果该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是有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合并计算在华承包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天数,以此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十二、问:是否可以将对方国家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作业天数合并计算判定常设机构。

答:对方国家的公司为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所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期内有时在中国境内作业,有时在中国境外作业,应仅以在华实施合同(包括作业或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实际天数连续或累计计算,判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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