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88)财税字第00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海南筹备组)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经研究,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