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劳务作业或代购、代制设备、原材料价款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补充通知
1988年1月21日 (88)财税外字第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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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和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财政部曾于1987年6月23日以(87)财税字第134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三项条件,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在执行中,各地反映,尚有一些实际情况需要给予照顾,同时由于计算纳税的扣除范围扩大,核定征税的利润率也需要适当调整。经去年十二月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补充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