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业务与技术
检查企业会计“销售”帐户应注意的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务法规规定,除产品税中特案规定列举品目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和自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的产品,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及农、林、牧、水产品在收购环节,按支付收购金额纳税之外,均在产品、商品销售环节,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报缴税款。因此,会计“销售”帐户,是反映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额的主要数据,也是税务机关及有关监督部门据以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虚实的主要科目。
由于“销售”这个科目,大工业与商业企业的核算有异,因此在检查时必须加以区别。
一、根据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工业企业“销售”帐户的核算分为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