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更正(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 (88)财税字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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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于1988年1月21日以(88)财税字第00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中有两处打印和书写差误,现更正如下:
一、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应改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