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更正(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 (88)财税字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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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于1988年1月21日以(88)财税字第00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中有两处打印和书写差误,现更正如下:

一、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应改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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