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5期
理论研究
关于税收依据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中,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总是某种权利或权力。要么是财产权利,主要是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要么是政治权力。毫不例外,国家以税收形式参与分配也必须以某种权为依据。由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机器远离社会生产过程,不具有财产权利,所以,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政治权力。我认为,这种直接把税收说成是国家剥夺人民权益的过程的认识,既不符合税收本来面貌,也不利于揭示税收运动规律和开展税收征纳工作。
必须指出,权力是不会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的。其一,权力属于意志关系,不能成为物质关系的依据。其二,权力不可计量,无法解决社会产品占有份额的大小多少问题。其三,更主要的是,在社会再生产中,要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除了社会保证或社会保障等特定措施之外,都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劳动者占有产品以付出劳动为代价,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产品以付出资本或资金为代价。这里既有取也有予,取予对应,相互制约。从社会产品生产角度说,就是既有产出又有投入,投入与产出相协调。只有这样,社会再生产才不致中断。如果以权力为依据,只是一味地取得产品,而不在产品生产中付出任何东西,就会导致只产出不投入,最终必然破坏社会的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