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 (88)财税外字第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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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包括为雇主履行机械设备贸易合同,临时被派来华,对雇主所销售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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