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贯彻国务院《决定》以法治税取得成效铁斌

贯彻国务院《决定》以法治税取得成效

作者: 铁斌 上一篇 下一篇

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一年来,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决定》,以法治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组织收入的任务,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和筹集国家各项建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加强了部门配合、强化了税收征管

国务院《决定》发布后,财政部就认真贯彻《决定》、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配合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问题发了专门文件,并先后与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出了贯彻《决定》做好税收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十多个部委局先后单独发出通知,一致要求所属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决定》,与税务部门互相配合、协作,检查和纠正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支持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在各地党政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银行、工商、审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联系,制定了有关加强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有的与有关部门发出加强税收工作的联合通知;有的设置联合办公机构;有的由检察院在税务机关设置检察处(室);有的设置专项警力,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等等,强化了税收法制,促进了以法治税,保证了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如浙江省嘉兴市财税局与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严肃查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半个月内就有18 085人(占个体户的58.6%)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48.4万余元。吉林省各地建立税务检察室以来,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142件,追回偷抗税款820万元,追补偷税款1392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7年10月底,全国各地已建立了1248个税务稽查队和2854个税务检查站或联合检查站,查处了一批偷抗税案件,仅国务院《决定》发布后三个多月的时间,各地税务检查站、税务稽查队和税务检察室查补的偷漏税款就达5.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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