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理论研究

正确认识税收本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作者: 马国强 上一篇 下一篇

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税收,既有个性,又有共性。前者构成税收特殊,后者构成税收一般。研究税收问题,如果只研究特殊而不研究一般,就会割断联系,既不利于古为今用,也不利于洋为中用。如果只研究一般而不研究特殊,也只能把握一些抽象规定,而无法解释任何一个具体社会形态的税收。

由特殊到一般所得出的规定性同把税收与其它事物相比所得出的规定性并不等同。前种规定性中的每一项都可独立存在,且独立后都不失其一般的性质。后种规定性中的每一项则无独立存在的意义,一旦独立存在,就不足以使税收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但是,这两种规定性又密切联系。后种规定性的内容只能来自前种规定性。凡在前种规定性中不存在的内容,都不构成后种规定性的要素。通常的研究是把二者结合起来:先在比较不同社会形态税收时总结出第一种规定性,再在把税收同其它事物比较时从第一种规定性中提炼出第二种规定性。这两种规定性都属于税收一般。为使二者有所区别,将第二种规定性称作本质一般。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