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谈谈对我国增值税的看法

作者: 邹欣祥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工业产品全面征收流转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特点。在试行增值税以前,我们对工业环节征收的是产品税。要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我们首先必须看一看产品税的缺陷。

我国的产品税,是按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全额计征的,每经过一道环节,就得征一道税。这样的课税制度,存在一个严重的弊端,就是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税负不平:产品经过环节多的征税多,整体税负重;产品经过环节少的征税少,整体税负相应也较轻。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举一个例子:假定某产品的税率为10%,完成这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是两个环节,也可以是三个环节,但产品的最终价格150元不变。假如产品经两个环节完成,第一个环节取得销售收入100元,第二个环节150元,都按10%征税,共为25元,这样,产品的税收负担率为16.67%(25÷150);假如这项产品是经过三个环节完成的,第一个环节的销售收入为50元,第二个环节为100元,第三个环节为150元,同样按10%征税,三个环节共为30元。产品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30+150)。由此可见,按销售收入全额道道征税,造成同一产品税负畸重畸轻,既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的竞争,又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下的专业化协作;同时,由于产品税的税率不是按产品的整体税负设计的,在出口退税时,对出口产品难于做到退清全部税款,使得我国的产品以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产品竞争能力,也不利于产品出口;同样,对进口产品只能征进口环节一道税(而国内同样的产品却要征好几道税),不利于保护国内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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