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问题探讨
对汽车、轮船运输公司的营业税缴纳地点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汽车和轮船运输,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具有流动分散、点多线长的特点,营运线路大都是跨县、跨市甚至是跨省的。其线路上的站点(包括县、乡镇汽车站、轮船站)都是汽车、轮船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具有业务代理的性质。这些企业(汽车、轮船公司)一般都采用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体系。
过去,汽车、轮船公司都以企业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这样便于税金的核算和检查。近年来,由于财政体制的变化,江苏少数县和乡镇税务部门为了多收入,要求对汽车、轮船站的运输收入,按营业站、点所在地核收营业税入库。对此,笔者认为,县和乡镇的汽车、轮船站,如按照“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征税,不符合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税金完整、集中地入库,也不利于税金的核算和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