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经验点滴

“三权”互约防滥发“五定”严管防滥用

作者: 河北省武邑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河北省武邑县税务局王薛庄税务所从1987年4季度开始试行“三权”、“五定”的发货票管理办法,较好地堵塞了发货票发放和使用中的漏洞。

“三权”、是指税务所在向企业(包括个人,下同)发放发货票过程中,一是专(片)管员要负有审发权,审查企业是否符合领用发货票的条件,帮助填写《发货票领用申请书》;二是发货票主管所长有定发权,根据《发货票领用申请书》进行复审,决定是否发放;三是发货票管理员可行使拒发权,对手虽然经过发货票主管所长批准,但又确实不符合发货票领用条件的企业,发货票管理员有权拒绝发放。这样从税务所内部层层把关,互相约束,防止了滥发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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