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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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务院1988年 6月25日第 6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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