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答本刊记者问刘佐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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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目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些问题。

记者:请您谈谈国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

金局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一方面,人们的收入普遍增加;另一方面,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地加大了。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个人月收入几千元、上万元甚至更多的情况。如有的演员演出一场就收入数百元甚至上千元,一次“走穴”就得几万元;有的人出租房屋一个月收入数千元;有的承包人一年收入达十几万元。但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取得了高额收入之后并没有依法纳税。他们的收入水平已经大大地高于一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收入水平。这种分配不公的状况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这个问题如不妥善解决,不利于贯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不利于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解决社会分配公平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国家要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目的就是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社会成员收人悬殊的矛盾,以力求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因此,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决不仅仅是为了增加一点财政收入,而应当首先看到它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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