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 (88)财税字第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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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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