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纠正继续使用“发票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1988年6月3日 (88)财税字第082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考虑到新旧发票的更换需要一个过渡时间,在征求各地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在(86)财税字第262号《关于颁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新旧发票的更换时间不得超过1987年,凡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但是,近据反映,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严格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期更换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而仍然继续使用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发货票监制章”的发票。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并给全国统一发票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阅读全文